图书馆书刊文献损坏、遗失赔偿办法
读者应爱护所借书刊,不要折叠、批点、污损、撕毁、遗失书刊。 如发生上述情况,按照本办法赔偿。
1. 遗失书刊
以与原书相同版本的书刊抵偿,另交编目加工费 5元/册。不能赔偿原书刊时,按以下规定缴纳赔偿金:
1.1 2011年以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价 3-5 倍赔偿。
1.2
1991-2010年出版的普通图书,按原书价的 10 倍赔偿;
1.3 1981-1990年出版的普通图书,按原书价的 20 倍赔偿;
1.4
1950 - 1980 年出版的普通图书,按原书价的 50 倍赔偿;
1.5 成套的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,如遗失其中一册,按整套价格赔偿;
1.6
遗失馆藏保留本图书,按照其珍贵稀有性,经图书馆评估后决定赔偿价格;
1.7
如果遗失图书并且超期,除按规定赔偿外,还须按规定缴纳超期滞纳金。
2. 损坏书刊
2.1
勾画图书:铅笔勾画擦干净后,免于处罚,如造成图书损伤,按书价的 10%赔偿。用钢笔或签字笔等勾画图书,累计5页(含)以内,按书价的20%以下赔偿。累计5页以上,按书价的20%-50%赔偿。损坏严重,影响阅读的按书价全额赔偿;
2.2
污损图书:图书被墨迹、油渍、水渍、熏烤等污染损坏的,视损坏程度轻重,按书价的20%及以上赔偿。如损坏严重影响整本阅读使用的,按书价全额赔偿;
2.3
撕毁图书: (1)撕去书页一角(不影响内容),赔偿2元;
(2)撕去1-2页,赔偿10-20元,并复印修补齐全;
(3)撕去3页以上,按书价全额赔偿;
2.4
遗失图书某一附件:书衣,赔偿2元。插页、插图、附图,按书价赔偿。丢失或损坏条形码等,赔偿2元;
2.5
损坏馆藏保留本图书,按其珍贵稀有性,经图书馆评估后决定赔偿价格。